律師:消費者可向新鼎花園出賣人追花店討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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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6128熱線:市民王女士反映,今年3月份,她幫外甥小李在沈陽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實華新鼎花園小區購買了一套商品房,交完首付款後,小李辦理公積金貸款碰壁,後來從售樓員得知,這套房子屬於在建抵押房,暫時無法辦理貸款。
  本報記者 華商響網記者 趙威核實報道:“原本6月30日前就該交房,現在房子抵押給銀行,貸款辦不下來,建好的新房住不進去,太坑人了!”
  王女士介紹,今年3月中旬,她的外甥小李在實華新鼎花園小區購買了一套商品房,出賣人為沈陽實華置業發展有限公司,小李共支付出賣人近8萬元首付款,雙方隨即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上約定今年6月30日前交房。
  交完首付款後,小李在辦理公積金貸款手續時碰壁了。
  “代辦業務員說房子已經被抵押給銀行了,貸款辦不下來,”王女士說,聽到這個結果,她和外甥很吃驚,當初交首付款時,售樓員並未告知房屋已被抵押。
  王女士告訴記者,小李本打算將這套新房做婚房用,由於公積金貸款辦不下來,小李因此推遲了婚期,事後,她多次向售樓處相關負責人問詢新房解押的時間,但得到的答覆多是“現在還沒有消息,再等等吧”。
  記者核實:出賣人稱同意退款但需申請 最快半月到賬
  昨日,記者與王女士來到實華新鼎花園售樓處,針對王女士的投訴,售樓處一於姓經理回應稱,可為小李退還首付款,但需要辦理相關手續,按照正常流程,小李拿到首付款最快需要15個工作日。
  王女士現場要求與出賣人簽訂紙面退款協議,於姓負責人表示,自己只是代理銷售房屋,不能與王女士簽訂紙面協議。
  對於王女士提出的新房被抵押質疑,上述負責人稱,具體過程自己並不清楚,解押時間也不明確,具體情況需聯繫開發商。
  昨日下午,記者與小李所購房屋的出賣人沈陽實華置業發展有限公司取得聯繫,負責商品房銷售的馬姓負責人解釋稱,由於一些原因(具體原因上述負責人稱不便透露)導致個別房屋沒有備案,造成出賣人未按期交房,如果客戶提出退款,需要向售樓處提出申請,經審批後,正常情況下,半個月時間,客戶即可得到退款。
  律師說法:出賣人售“抵押房”致合同無效 消費者可追償
  本報消費維權律師團成員、遼寧百聯律師事務所律師游會榮表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提及,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一)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二)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三)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針對上述投訴案例,游會榮分析稱,如果在買房人不知情的情況下,出賣人將房屋抵押造成房屋無法在房產部門備案,商品房買賣合同為無效合同,由此導致買房人貸款無法辦理,出賣人對此應承擔全部責任,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原標題:新房被出賣人抵押消費者辦貸款“碰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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